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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基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解释

     

摘要

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是在许可条件和标准以及被许可人不变的情况下才发生,因而一般不适用于行政特许.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为行政特许设立更新制度或其他制度,以取代目前的延续制度.基于《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只能延续尚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有效期,无权延续已经失效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引用视为准予延续条款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延续申请.“视为准予延续”的后果仅仅指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续到行政机关针对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为止.准予延续后的许可证有效期可以等于或短于原许可证有效期.对逾期提交的延续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有权裁量确定是否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原被许可活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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