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刑法的创设起步于本世纪70年代,至今世界各国的环境刑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且各具特色。我国环境刑法的制定相对较晚,截止刑法典修订以前,并元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刑法编纂。对环境犯罪行为主要依赖单行刑法和环境行政法中的附属刑事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呈零散支离状态。修订后的刑法典架构了环境刑法的雏形,将14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植入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些作为环境刑事制裁集中表现形式的刑罚内容不仅圃于传统刑法理念的僵化模式,而且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事条款规定的汇总,缺乏一种突破性的理念追求,传统思维定式的固有缺陷没有得到订正。在刑法中中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刑罚比重和惩治力度是现代社会演进的必然需求,也是保护人类环境必然产物。而环境犯罪,尤其是污染环境的犯罪较传统犯罪类型大相径庭,因此,环境刑法研究的视点带给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种迥异于传统的思辩方式,正是这种理性思辩使传统刑法理论受到多方位的冲击。 本文就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以及环境刑法的保护客体三个方面析解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冲击,这些命题的未来定位与走势关乎环境刑法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传统刑法理论的拓展与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