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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与'一国两制'的法治巩固

     

摘要

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制度建设的典范性立法,是中央管治权与香港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制度尝试.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香港本地23条立法迟迟未能完成造成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不断扩大,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利益及香港繁荣稳定.中央直接立法是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也是负责任的国家制度保护行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体现了中央事权本质,依法承担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与特殊情形下的直接管辖责任,对香港特区有关国安执法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香港国安法在立法和执行机制上均考虑了与香港本地法治和人权标准的兼容性,授权并信任香港本地机构承担大部分案件的管辖责任.特首指定法官制度不同于基本法上的法官任命,也不损害香港司法独立,既是行政主导的体现,也是国安司法机制建构的需要.香港国安法将为香港带来法治、民主、融合发展等一系列基本面上的光明前景,是香港繁荣稳定及"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制度奠基石,是香港基本法秩序的有效扩展与丰富,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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