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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水资源费征收工作rn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设想

         

摘要

征收水资源费在黄河流域还是新事物,目前国内外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供借鉴,对如何制定具有调节功能的征收标准和建立调节机制,刺激和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客观上还有一个认识过程。黄河流域的青海、内蒙古、陕西、山西、甘肃五省(区)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先后制定和颁发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分别开征了水资源费,但受各省(区)客观条件所限,征收标准过低,利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的力度不够,导致人们在用水过程中没有节约用水的内在经济动力。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不但未得到缓解,而且一年比一年突出。通过分析目前黄河流域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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