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新疆农垦科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续)

         

摘要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的.申请人应当送交申请品种和近似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申请品种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当附具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复印件。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繁殖材料的,应当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著录项

  • 来源
    《新疆农垦科技》 |2013年第9期|63-65|共3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