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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评析

         

摘要

cqvip:[提要]1.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2.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著录项

  • 来源
    《世界海运》 |2019年第12期|43-47|共5页
  • 作者

    武寒霜;

  •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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