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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解释与解释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Context”实证研究

         

摘要

通过对国际(准)司法条约解释实践的研究,以揭示“上下文”在条约解释要素体系和实践中的地位及运行机理.争议用语的词典含义往往不止一个,关注“上下文”的主要原因是为证实“通常含义”.“上下文”是选择通常含义的一个助手,任何超字面解释方法的修正者.除直接语境意义上的“上下文”和第31.2条界定的更广泛含义,“上下文”可能还包括条文中蕴含的任何结构或计划作为一个整体的条约.直接的“上下文”主要包括争议词语所处的条文或短语的语法结构——(分)标题、序言、开头语、标点、时态等.条约序言无法律效力,其法律价值主要在于解释性价值.序言在正文方面的意义是作为挑选和修正所使用词语的通常意义工具的一部分.VCLT未界定或使用“开头语”一词.该词主要用来描述条文的开头语.条文标题不仅是条约的一部分,而且其内容也可能有助于解释用语含义.但标题常太具一般性而不能提供准确的指引.似应在启发的意义层面上理解对VCLT的适用方式,不存在绝对的、普遍适用的解释标准.能被用来获得合理解释的其他技艺、技术和原则,只要不与VCLT冲突,也可接受.VCLT相关解释规则的系统性仍有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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