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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独立性检讨——以荣誉权立法漏洞为考察进路

         

摘要

我国民事立法一方面确立荣誉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对于荣誉权遭受侵害采取“恢复名誉”的救济方式,凸显了荣誉权立法的漏洞.从理论上来看,名誉权与荣誉权都是民事主体对所获评价的保持权;荣誉作为来源于特定组织的社会评价,无论从其评价来源、评价内容、评价形式还是评价产生途径来看,都仅属于名誉的特殊形式.因此荣誉权不具有独立性,应将荣誉纳入名誉权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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