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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式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

         

摘要

现有关于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研究,较少关注形式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实质的法益概念与形式的法益概念、立法批判机能与解释规制机能的界限是流动的。没有必要将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内涵局限于限制犯罪化立法,并执着于通过宪法寻求拘束立法的实质标准。由于解释论与立法论无法截然区分、对保护法益的证成须尽可能实现逻辑与价值的融贯,以法益为指导解释罪刑规范的过程,常常就是批判立法的过程。通过形式的法益概念可以揭示出刑法的漏洞、矛盾与缺陷,提出限制犯罪化立法、修正犯罪的体系地位、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的建议,从而引发对现行法的补充、修改或废止。不过,解释者仅能在刑法的文义边界内发挥形式法益概念批判立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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