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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对商品房预(销)售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著录项

  • 来源
    《城市开发》 |2007年第8期|84-85|共2页
  • 作者

    朱国华; 陆一川;

  • 作者单位

    江苏省大丰市房产管理局;

    江苏省大丰市房产管理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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