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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与我国的证券立法及实践

             

摘要

@@ 一国国内经济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原则上限于在领域内进行的经济活动,这是包含在国家主权概念中的属地主义的要求.但是,随着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问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其经济法的触角伸向他国,主张国内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在诸多国家中,内国经济法域外适用之倾向以美国最为突出.早在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美国烟草公司案"时就开始主张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进入本世纪中叶以来,伴随国际资本的证券化、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证券的跨国交易日渐活跃,对这种跨国交易活动的管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国际证券的中心市场所在国,出于规制与美国相关联的跨国证券交易行为、保护美国投资者利益、维持其证券市场秩序之目的,逐渐将内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由反托拉斯法等领域扩展到证券法领域,由此产生了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问题.本文拟就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原则、产生的冲突及其协调途径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涉外证券管制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著录项

  • 来源
    《团结》 |1997年第5期|26-29|共4页
  • 作者

    胡忠孝;

  • 作者单位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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