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清华法学 >“改进技术”限制性要求规制模式的中国选择——对美国“301报告”相关指责的回应

“改进技术”限制性要求规制模式的中国选择——对美国“301报告”相关指责的回应

     

摘要

我国对于技术进口合同“改进技术”限制性要求适用《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而国内技术许可合同的“改进技术”限制性要求规定于《合同法》中.该立法模式与欧、美反垄断法仅对“独占性回授”规制不同,受到美国政府指责.2019年3月18日我国国务院发布“第709号令”删除《条例》第27条和第29条.此令的作出,将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的“改进技术”成果归属以及禁止技术进口合同含有“限制改进技术或限制使用改进技术”条款问题回归至私法范畴,由《合同法》第354条、第329条规范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改进技术”限制性要求问题,同时,《反垄断法》的完善对于维护技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亦有重要意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