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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约中国民待遇的“例外”

     

摘要

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了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保留事项,除此之外,研究发现仍然存在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这种例外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公约最低保护标准、知识产权起源国的权利状态、公约中的实质性互惠条款和缔约国的特别立法等几类.我国权利人和立法司法机关需积极应对,全面理解并灵活利用例外,以维护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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