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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起算

     

摘要

对我国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起算点作出严格解释,已经成为行政案件进入法院的巨大障碍.起诉期限制度的存在目的之一在于,基于诚信原则,促使原告及时行使权利以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无论是按照日本的“现实期待可能性”基准,还是美国的发现规则和持续违法理论,都应以起诉人发现诉因之日或者现实期待起诉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日,作为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起算日.因此,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和行政事实行为致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起算日应为足以期待起诉人起诉的“诉因”出现之日,即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的重要理由、具体损害等足以认定被诉行为违法并带来损害的关键事实之日;对于行政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诉讼,则应以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成立之日为起诉期限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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