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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违于礼教与宗教之间——《钦定大清刑律》“发掘坟墓罪”研究

     

摘要

发冢律是清末礼法之争重点关注的罪名之一.立法者制定《钦定大清刑律》时,用以取代发冢律的是“关于坟墓罪”(该刑律颁布时,定名为“发掘坟墓罪”).相对注重礼教的发冢律,移植自日、德刑法的“发掘坟墓罪”不仅刑罚大为减轻,且被归为宗教信仰范畴的犯罪.但该罪正文对尊亲属坟墓、尸体特加保护的内容,及与该罪有关的《暂行章程》第2条的规定,均可见伦纪纲常之影响.这反映了“发掘坟墓罪”的立法宗旨依违于我国礼教伦理与西方宗教文化之间.此一摇摆表明“发掘坟墓罪”的制定者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中,寻找该罪立法意义之所在的努力与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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