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和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均产生于18世纪工业革命前夕,以作品系个人独立创作为立法前提.进入19世纪后,著作权法和版权法逐渐分道扬镳,分别演变成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20世纪初,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西方工业社会出现了大量超出以往立法前提的雇佣作品.对此,版权体系采用法律拟制技术创制出“视为作者原则”,迅速实现了现代化;作者权体系则固守“创作人为作者原则”,以法定转让应对电影等雇佣作品的保护.然而,后兴起的计算机软件业拒不接受此妥协性立法.面对压力,作者权体系只得向现实低头,遂无奈规定,软件作品的“作者权”不属于“作者”而属于“开发人”,软件保护问题始获解决,但失去逻辑支撑的作者权体系却随之崩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