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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和共同体观念——一个杜尔凯姆式的阅读

         

摘要

本章的目标是,通过探究在罗尔斯那里正义观念是如何扎根在某种共同体观念中的,来澄清罗尔斯并不是一位受到了经济学的理性模式启发的原子主义思想家。这一问题源于"理性"与"合理"之间的差别,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采取公共视角时所欲求的正义原则之间往往是有距离的,因而如何解释正义与善(利益)之间的一致性,就是罗尔斯论证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作者认为,罗尔斯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不是通过一种原子主义的方式来实现的,即将我们的本性表述为"自由而平等的人",每个人都被禁止对他人提出那些他们也不能对自己提出的要求,以此严格界定哪些善(利益)是可以欲求的。恰恰相反,罗尔斯采取了一种整体论的视角,这一点在《正义论》§79提到的"社会联合"观念中表现得非常明显。社会联合是一种奠基在互补性之上的社会凝聚力观念,即因为每个人都不可能全部实现其潜能,所有人都不得不选择他们想要发展的天赋和兴趣,因而只有通过社会协作才能继续间接地从他人所选择的社会方式中获益。可以看出,在这种整体论立场下,个体的优点和满足是彼此互补的,社会生活因而具有一种内在的善(利益)。作者继而指出,社会联合的基础在于一种实践性的规则。这种实际性规则的特点在于,规则本身使一系列运动和行为具有了意义,它所提供的这个相互可理解性的意义空间是社会协作得以可能的基础,它使不同的参与者可以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而联合起来。作者认为,罗尔斯的这一洞见其实是一种社会学的立场,在这一方面,他延续了杜尔凯姆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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