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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自主与国家监督

     

摘要

大学自主的疆域就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大学自主权发挥作用的地方,也就是国家权力理应缺席之处.大学自主并不是对国家监督的全盘排除,但面对一个自律的自治主体,国家监督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均应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立法权可以设立学术活动必须遵守的"国家标准",不过,国家法律所设定的标准是仅具统一性要求的"最低规范条件",各大学有权依自己的学术传统和办学理念做出更为严格的学术要求.从应然层面而言,国家行政和大学自治行政之间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从实然的角度讲,我国内地大学处于自主资源不足和自律能力不张的双重困境中,这就给外力的介入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和合法性回旋余地.同时,对大学自主权的有限司法审查也应理性进行,并遵循利益衡量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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