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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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