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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索“债务”行为的罪质解析与罪数认定——对孙某某、杨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的评析

     

摘要

传统刑法理论以是否当场使用暴力与是否当场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准。这一认定标准过于强化两罪的形式性特征,缺乏对形式标准背后的深层理据的充分挖掘和论证。对两罪的界分,应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及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状态两个方面考虑。由此观之,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索所谓'债务'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罪质特征。在此基础之上,要判定行为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与强索'债务'两个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应在现行刑法规定的范畴内,在充分考虑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的基础之上,根据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类型性关联,最终决定是否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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