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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主体问题探析

         

摘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方兴未艾,其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问题也开始显现.霍金曾指出,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其可能产生自我意识和自主判断,最终超越人类的人工智能有可能奴役人类甚至导致人类死亡.在比较分析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基础上,对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社会风险有可能拓宽责任主体范围,增加处罚危险犯等问题进行前瞻性反思.当前,人类尚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应当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在变革与秩序、创新与守护之间把握动态平衡;同时积极响应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要求,促进有关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以期能够进一步有效完善刑事防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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