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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权的性质和界限

         

摘要

被冠以"第四权力"之称的媒体监督权,是媒体就国家行为发表意见的资格,属权利而非权力。现行法律没有就媒体监督权确定界限,为正确发挥其作用,文章对媒体监督权提出下列界限:即对象上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内容上对事实的描述应当真实完整,时间上应视国家行为性质而定:对于立法行为可以在任何环节参与、对于行政行为除了重大决策外应允许媒体参与、对于司法行为媒体可以提前介入但报道应当慎重,以期为立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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