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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习俗与国家在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地区婚姻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摘要

审视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地区婚姻纠纷的调解机制可看到,一方面,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1953年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运动并未在民族地区推行,而是实行了变通的稳定政策,保留了民族地区传统的婚姻调解机制;另一方面,在社会动员的背景下,国家元素影响了民族地区固有的婚姻调解机制,从而为迈向现代型的婚姻与法律关系奠定了基础。在此悖论逻辑的背后,透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地区的治理理念,即在保持民族地区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民族地区社会进行渐进性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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