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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修改的语用修辞学思考--以中国宪法为例

         

摘要

法典修改是一种修辞现象,又是一种言语行为,更是一种语用修辞活动.哈贝马斯规范语用学理论(言语行为双重结构论)与陈望道"修辞学的功用观"均对法典修改有积极意义.中国宪法文本修改这一修辞现象和言语行为表明,法典修改可作为语用学与修辞学"联姻"的一个中介.考察法典修改的语用修辞学理据,有助于推动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也有助于语用学、修辞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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