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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的边界

     

摘要

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在诞生初期,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前者研究西方社会的法律,后者关注非西方社会的法律.但是,这种对象上的边界,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学的国际化与人类学的本土化已然消失.与此同时,法律人类学又丧失了专属的职业背景,它与法律社会学在研究者身份上的边界也在消失.最后,随着社会学系的研究者可以使用深度访谈的田野调查方法开展法律研究,法律人类学又失去了专属的研究方法,它与法律社会学的边界最终彻底消失.基于对法律理解的立场,并无必要强调什么是法律社会学,什么又是法律人类学,它们之间的边界不能仅仅只是被动地消失,而必须要主动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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