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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一种规范主义进路

         

摘要

“上级国家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时重要的履行配合职能、承担配合责任的主体,但学界目前对于该概念的内涵理解并不明晰,导致许多理论、立法和实践问题解决不畅.基于对相关法律的规范分析可知,“上级国家机关”实际上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上级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类机关.由此,在特定情况下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具体指向加以判定,就能够解决其与自治权、条块结构以及宪法和法律中“国家”等相关概念的关系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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