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刑事诉讼期限应以'时、日'为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期限应以'时、日'为计算单位

     

摘要

@@ 《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03年第1期|61-62|共2页
  • 作者

    沈亚平; 万宏元;

  • 作者单位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1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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