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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的思考

     

摘要

案例一:莫某某系李某诉张甲、陆甲、张乙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原告李某持借款借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有“张甲、陆甲、张乙”的签名。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借条上“张甲、陆甲、张乙”的签名均为其三人本人所签。但被告张乙辩称,借条是在装有房产证的手袋被一名叫冯某的人抢走后。冯带原告李某到张家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实际上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事发后张氏一家均没有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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