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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尺度——从财税2003158号文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政策困局

     

摘要

面对被投资企业和投资者通过不分配利润、变相分配利润等方式,试图逃避或延迟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多项特殊反避税措施,其中以《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最为核心和关键。本文以一起典型的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基于对158号文第2条中投资(者)、借款、长期、归还、生产经营、视为、可、所得8个关键词以及扣缴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可以得出该条反避税措施存在过度与不足双重问题。应当从掌控税法拟制的尺度、非确定性概念的确定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与特别反避税条款的组合策略、在实践中探索"疑税从无"原则4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思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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