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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追债莫忘诉讼时效

         

摘要

正 最近,辽宁省朝阳县法院派员对辖区部分乡镇企业进行了调查访问,发现仅七个乡镇的十五家企业,就有一百余万元的货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部分企业领导缺少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上还规定有保护债权人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十五家乡镇企业的领导有九家的厂长(经理)根本不知道诉讼时效这一法律概念,有的厂长说:"欠债,到啥时都得还钱!"基于这种认识,一些企业将货物发出几年了,也不积极催款,即使去索要几次,也只是口头表示,不留任何催款凭证,因而造成了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如朝阳县某镇锰矿于一九八九年卖给哈尔滨市某劳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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