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参考

         

摘要

正 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产品质量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贵任人员的刑事贵任。①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③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构成犯菲的。④以行贿、受贿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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