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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务处分救济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完善

     

摘要

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权能具有复合性,既在法定的权责内容上体现出准执法性,又因与党的政治生活高度关联而体现出涉政治性。因此,政务处分救济制度的构建应以其复合性为逻辑基点。外部救济机制存在现实的局限与障碍,并非构建政务处分救济制度的适宜选择。内部救济路径有其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独特制度价值,在处分救济上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现行的救济制度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宜对其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增设复审、复核程序的再复核机制,听取被处分人意见机制,以及其他单位相关人员的参与机制,以期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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