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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现代理解及其法律实现

         

摘要

《民法典》采纳功能主义担保观重构了动产担保制度,并统一了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在涉及担保功能时的基本规则.与《物权法》不同,《民法典》允许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对担保物作概括描述.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物权客体应为特定物,据此,设立担保物权时担保物亦应特定化.担保物概括描述要求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作适当缓和,应结合功能主义担保观理顺两者关系.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可对第三人起到警示作用,但与担保物的特定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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