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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内在逻辑

     

摘要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时,应当反思经济立法直接为经济条件所派生,而不是简单地为国家形态所决定的历史逻辑;应当看到以市场经济为轴心、自下而上的立法结构逻辑;应当揭示由宪法确立的财产所有权到民法确立的物权制度,再到调整财产关系的单项法规的内涵逻辑;应当重视把法律的国家统治与社会管理之双重职能结合在一起的义理逻辑。只有明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内在逻辑的宏观整体,才能通观历史、现实与未来,用市场经济立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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