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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阶段因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义务而使合同最终没有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学界通说观点认为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则合同履行利益便补偿了当事人于缔约时信赖利益的损失,此时当事人不能再单独请求信赖利益的损失补偿.但是,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承担的责任,那么缔约过失可能导致合同最终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也可能合同成立生效并得到履行,但此场合下仍存在独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如此理解缔约过失责任,才能构建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才能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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