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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确定与筹备①--以《立法法》第72条第4款为中心的分析

     

摘要

设区的市扩容立法,是《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立法法》修改后的14个月中,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已经确定232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立法,赋予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的确定阀门并未被严格掌控,因为设区的市的立法资格始于修改后《立法法》的赋权。《立法法》第72条第4款兼具“确定与筹备条款”的双重功能,其蕴含的“积极稳妥”内涵包含对两类主体的规范要求:设区的市在付诸立法实践前的筹备工作中如何提高立法能力,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如何通过组织准备和方案准备保障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的提高。另外,不排除在设区的市开始立法之后由此激活地方立法审查机制的可能。如此,设区的市扩容立法反而将倒逼立法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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