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学习与探索 >清前中期法定刑讯与法外非刑

清前中期法定刑讯与法外非刑

     

摘要

中国古代法司审讯人犯准许依法刑讯取供.清初沿袭唐律、明律刑讯之制,康熙以降,夹棍等多种酷刑陆续列入合法刑讯,乾隆初定例惩处违法刑讯的责任官员,至嘉庆年间对常刑和非刑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凡依法施用官定刑具审讯,谓之常刑;违例改造官定刑具及施用一切私造刑具审讯,均属非刑.至此,有清一代刑讯的律例体系遂大体具备,但这并未使非刑乱象的蔓延得以遏止.在梳理研究档案文献基础上,可勾勒出清前中期(1644—1850)刑讯之制基本轮廓,并以嘉庆、道光年间确属刑求逼供的案件为重点,展现出当时刑讯之制实际运行状况,进而从法律和政治角度揭示非刑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内在逻辑.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