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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以原告方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之情形为中心

     

摘要

《民间借贷诉讼司法解释》第17条在原告方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之情形,将举证责任部分配置给被告方的做法,系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主要基于加强债权人保护的公共政策考量。然而,该规定存在着利益衡量失衡、过度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容易诱发背信行为等问题,其实质层面的正当性有待商榷。为此,应当采取严格文义解释以限制适用范围、从反驳的层面理解被告负担的“举证责任”等方式,将该条的潜在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从更为根本的层面上来说,应当废止《民间借贷诉讼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使得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回归到以法律要件构成说为基础的一般规定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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