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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然结构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法律结构和法定权能,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提供了制度空间,但对土地经营权的体系安排及其权利性质仍有解释的空间。基于体系解释与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角度,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应为不动产用益物权,适用抵押的担保形式,且应明确在构建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制度中抵押主体的不同会导致抵押客体的不同。在设定抵押权中,具体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地上种养物与农业配套设施。抵押权实现程序应根据抵押客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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