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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学政、教官司法职能探析

     

摘要

清代学政及教官对生员享有特殊司法管辖权.他们可以通过直接审理、参劾、会同地方官审理、将违法生员(蹦)革后交与地方官审理等方式参与此类案件的处置.这种特殊司法管辖权的存在适应了当时形势的客观需要,也是与儒家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崇尚礼教、追求无讼的治国理念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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