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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定分”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对科斯定理的误读与澄清

     

摘要

科斯定理面世至今,不管是在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均存在对该定理的诸多理论误读。从科斯一以贯之的理论逻辑出发,基于一般化的交易成本概念和比较制度分析进路,科斯定理的重点是科斯第二定理(或科斯定律),即一种“经济的法律分析”。但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最优化思维,波斯纳错将科斯第一定理视作科斯定理的核心和重点,不仅将该定理内在的财富最大化视为法律(包括立法和司法)的应然目标,也将最优化模型视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这是一种将法律视为新古典经济学最优理论之新殖民地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该理论不仅与科斯经济学背道而驰,还导致了国内法学界在科斯定理上的误判和误用。基于此,我们应该回归科斯所提倡的一种基于比较制度分析的定分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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