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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的宪法规范内涵:法律属性、制度功能与实践类型

     

摘要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既是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和劳动者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发展和国家富强的重要保证。《宪法》第12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还赋予其“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从规范上讲,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当解释为公法上的制度,其制度目的是实现特定的公共功能,包括公众使用功能、行政使用功能、基本的生存和生活保障功能以及生态保障功能。以此标准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并不都是公共财产,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中服务于公共功能的财产才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同时,私人所有的财产若以承担公共功能为主要职能,在保障私有财产作为制度存在的前提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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