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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工作,实现科技计划任务目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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