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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摘要

cqvip:(2016年7月1日)沪府发[2016]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作如下通知: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2%,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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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15期|P.69-6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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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8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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