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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摘要

<正>SDPR—2013—0140004鲁人社发[2013]2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

著录项

  • 来源
    《山东政报》 |2013年第11期|P.23-24|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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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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