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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鲁司[2015]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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