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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权力运行角度谈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

         

摘要

作为司改重要内容之一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进程中,但有效探索首先应建立在功能定位明晰的基础之上。在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除作为法官办案辅助咨询机制、合议庭与审委会衔接机制以及发挥审判指导功能之外,同时也是体现审判权独立性及专业性特点,处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监管权张力边界的一点。其既是还权于合议庭、办案法官,尊重审判权独立性与专业性的会议组织,同时也是实现对审判权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从案件信息不对称到信息相对平衡,将院、庭长的行政权力转化为辩论性权利,扩大内部监管范围实现多重监管,对院、庭长的特别赋权等四种方式,实现了有序而削弱行政化的监管。但为避免监管逾越限度,重新落入“行政化”的窠臼,应以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对院、庭长的特别赋权为切入点,进一步细化疑难、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标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判权监管定位下作为审委会前置过滤机制的功能,使有效有限监管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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