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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以《民法典》第996条为解释路径

         

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为系侵权责任的专属,然而违约行为损害人格利益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继续沿用保守理念已无法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但囿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至今争议不休,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显著。《民法典》第996条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地位,但该规定也存在保护客体狭小、精神损害赔偿属性不明等问题。在适用民法典时,以一般人格权的原理,发展为“权利——法益”二元保护体系为解释路径,将保护客体从人格权扩展至法益;并明确该条所述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此实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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