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山东审判 >隐名股东资格以及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

隐名股东资格以及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

     

摘要

【关注焦点】由于多种原因,实践中存在公司的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工商登记情况而断定股东身份之有无。如果有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实际存在,即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在受让的第三人明知隐名股东之身份的情形下,对于隐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只要显名股东没有提出异议,该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

著录项

  • 来源
    《山东审判》|2018年第1期|194-200|共7页
  • 作者

    刘绍斐; 裴跃;

  • 作者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