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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购买“乡产权房”

     

摘要

在北京的房地产市场上,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利益驱动下,在未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商品房出售,由所在的乡政府向购房人颁布发产权证,这就是所谓的“乡产权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并未对土地的性质进行转换,不能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乡产权房”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商品房,购房人手中的所谓“产权证”,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进行转让,出让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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